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其在法律和审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概念,目的是商标设计时确保商标能够在相关公众中有效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下是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
独特性
商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以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这包括独特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或者任何能够形成独特识别效果的标志。
非描述性
商标不应直接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其他特点。这意味着商标应超越仅仅对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描述,拥有一定的想象力或创造性元素。
非通用性
商标不应仅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商标需要超越行业内的普通术语或标准用法,具有识别上的特殊意义。
显著性的获得
即使原本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经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显著性,并能够便于识别,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避免误导
商标不应该是误导公众的,尤其是不应误导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认知。
在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需要综合考虑商标本身的特点、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目标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通过这种综合考虑,可以确保商标的功能性——即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工具得到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