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在以下情况被认为是相同或近似的:
文字商标在以下情况:
- 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只是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 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汉字构成,只是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的,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 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 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 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 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只是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只是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 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只是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 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举例说明文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当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其含义相同或近似时,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以下是具体的例子:
- “红太阳”和“太阳”
- 一个商标含有“皇冠”的含义,而另一个商标直接使用“皇冠”字样
- “123”(可能指某商标通过数字表达的含义)与另一个表达同样概念但使用不同方式的商标
- 用法文表达的“红与黑”与另一个含有同样含义但可能用不同语言或表现形式的商标
这些例子表明,即使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不同,但如果它们的含义相似或可导致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会被视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