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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文字商标相同近似

文字商标在以下情况被认为是相同或近似的:

文字商标在以下情况:

  1. 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只是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2. 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3.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汉字构成,只是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的,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4. 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5. 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6. 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7. 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只是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8.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只是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9. 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只是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10. 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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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文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当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其含义相同或近似时,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以下是具体的例子:

  • “红太阳”和“太阳”
  • 一个商标含有“皇冠”的含义,而另一个商标直接使用“皇冠”字样
  • “123”(可能指某商标通过数字表达的含义)与另一个表达同样概念但使用不同方式的商标
  • 用法文表达的“红与黑”与另一个含有同样含义但可能用不同语言或表现形式的商标

这些例子表明,即使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不同,但如果它们的含义相似或可导致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会被视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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